竊謂放生,原為提倡戒殺吃素,人若畢生吃素,便成不放之大放矣。今將宋黃山谷居士,戒食肉詩錄之,以期大家於食肉時,再三思之,必有不忍食,與不敢食之心,勃然而興。
詩曰:我肉眾生肉,名殊體不殊。本是一種性,只為別形軀。苦惱從他受,肥甘為我需。莫教閻君斷,自揣應何如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續編》卷二《天台山國清寺創開放生池碑記》)
又生亦不可亂放。然欲一一如法,實難做到。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,以為根本解決之法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一《復羅智聲居士書一》)
放生之舉,事雖為生,意實為人。人若止殺,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。然人食肉之心愈盛,不設此舉,久而久之,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,遍行於世。
可不預為設法,令彼嗜殺嗜肉之人,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一《復羅智聲居士書一》)
放生一事,以提倡戒殺護生為本。凡入會者,俱宜吃素,方可以吃素之利益,與一切人說。
《增廣印光法師文鈔》卷二(《與泉州大同放生會書》)
所言放生會之辦法,足見慈心毅力。必須藉此以普勸一切人戒殺護生,吃素念佛,方為大放生。並自己同倫,通皆放之於蓮池法海中,俾永離生死苦,常享真常樂,方為放生之一大結果耳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一《復周子秀居士書》)
欲生淨土,當以吃素念佛,戒殺護生為本。由宿世之殺業,感遇此之殺劫。今則以清淨身口意之三業,再加以信願行之三法,則與阿彌陀佛洪誓大願相應。及至臨終,決定仗佛之慈力,接引往生。
其為利益,非筆舌所能宣說。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二《復慧溥居士書》)
惡業之中,唯殺最多,唯殺最慘。欲得世道太平,人民安樂。必須大家戒殺護生,吃素念佛。方為根本解決之論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二《復沈授人居士書》)
今晨黃涵之對余曰,圓瑛法師言,道場將近圓滿,於圓滿日,舉行放生,於十六日,說三歸五戒,祈為大眾宣說放生受歸戒之大意,俾大家同發利人利物之心,故不得不為宣說也。
本法會原為護國息災,若推究災之來因,多由殺生而起。欲止殺業,須從戒殺吃素護惜物命,及買放物命而起。大家各鬚髮心,護惜物命。
欲知世上刀兵劫,但聽屠門半夜聲,此語當奉為箴銘,力加警惕。蓋放生之意義,即是使大家發心護生,自己放生,當然不再殺生,即己不放生,看到他人放生,抑又何忍殺生。
如人人能護惜生物,不加殘害,則殺劫可消,而國運可轉矣。但世人,尚有一面出資放生,一面仍照常殺生吃肉,如此,雖有放生之小功德,何能敵殺生之大罪過乎。
現本會定於圓滿日舉行放生,願諸位發心捐助,自利利物,功德不可思議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四《上海護國息災法會法語》)
近來放生者,多多不得其道,名曰放生,實無放生之益。以張名揭曉,令捕生者多捕,以故光絕不贊成定期放生。
西湖,若不是不知事務者,提倡復放生池,何至冤枉花萬數千元淨資,猶令多少生命,得莫救之災。
切願認真勸人戒殺吃素,較此勸人集資放生,仍舊吃肉,了無所減者,利益多多也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補》《復駱季和居士函》)
光以勸人吃素,為真放生。
(《印光法師文鈔三編》卷二《復鄔崇音居士書》)